首页>WoSignDoc电子签名平台>电子签名行业资讯>电子合同的司法实践

电子合同的司法实践

人民法院报曾在《P2P网络贷款的九大司法诉讼问题》一文中指出: "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贷款中, 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 急待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 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 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

1.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得到法院肯定

在司法实践中,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较多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与各类合同纠纷中, 其争议焦点也主要集中在采用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数据电文是否符合《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书面形式的要求等方面。由于《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为此, 我们梳理了近几年来涉及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相关案件(见附件二), 发现此类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较为清晰, 法院对其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持较为一致的肯定态度。

电子合同的司法实践1

涉及数据电文证据的民事纠纷案件

2. 签名可靠性认定标准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同中有异

在签名可靠性方面, 满足何等条件的电子签名能被认定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从而起到《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效果, 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细微的差别。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做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可总结为三点: 专有性、可控性与改动可发现性。然而, 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却有所不同。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为例, 两个案例相隔6年, 且审级与审理法院都不尽相同, 但在对电子签名的认定上都采取了"私有性、惟一性和秘密性"标准, 认为在自动取款、网络银行等电子化交易服务中, 私人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 具备对交易者身份进行鉴别的功能, 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作用。

电子合同的司法实践2

如下图所示, 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要求同中有异。

电子合同的司法实践3

从风险规避的角度出发, 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关注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签名可靠性的认定上的差别, 平台在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尽量满足签名的上述特性(包括法律规定的和司法实践的)。

来源: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