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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背景

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信息产业获得了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为经济模式带来的革命性的变化,却遇到了传统法律的障碍,产生了一系列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1、书面形式问题。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重要商务文件,包括重要的合同、商业票据等,都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法律效力。但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媒介为信息载体,不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交易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予以明确。

2、原件和保存问题。重要的商务活动要求提供和保存相关原件;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要求以原件作为证据。而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在计算机网络间传递信息,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输入到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都只能算是“副本”。那么,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原件”,什么样的数据电文可以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需要明确。

3、签名问题。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纸质文件上手书签名或盖章,一是为了证明身份,二是表示对所签名盖章的书面文件的认可,受其约束,不得反悔。鉴于签名盖章对保证交易安全极为重要,有关法律规定,书面合同等重要的商务文件,须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始生效力。而在电子商务中,通过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传递交易信息,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手书签名、盖章方式,为此人们创造了在数据电文中用电子数据“签名”的技术,以其作为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这种签名是否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4、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

5、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

6、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交易方对电子交易的安全缺乏信心。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